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的定义、基本要求、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上海注册的洗染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04 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标准GB/T 13171 洗衣粉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QB/T 1224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SB/T 10271 洗染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上海洗染业消费争议处理意见》2008年发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洗染业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草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3.2 洗衣 使用洗涤设备、洗涤剂(粉)、有机溶剂及水,对衣物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草的清洗、保养。3.3 水洗 使用水及水洗设备、洗涤剂(粉)对衣、物进行清洗。3.4 干洗 使用干洗设备及干洗溶剂(助剂)对衣、物进行清洗。3.5 熨烫 运用熨烫机具和设备,对衣、物进行去除折皱的热“定型”整理。3.6 染色 使用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衣、物进行复染加工。3.7 织补 使用特制的针具,以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等,利用原材料、按照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恢复原样。3.8 皮草 指皮革服装、裘皮服装及其制品。 布草 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使用的床单、被套、毛巾、台布、窗帘、椅套等纺织用品的总称。4、基本要求4.1 经营场所4.1.1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按《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环境评估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4.1.2 洗染企业开业应符合SB/T 10271的要求4.1.3 应有固定的店堂或营业场所,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字号牌匾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堂内外整齐清洁。店堂应设有专用的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的柜台。4.1.4 洗涤加工生产车间房屋建筑应坚固,光线充足,地面、墙面应易清洁。车间内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4.1.5 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应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顾客须知、投诉受理单位及电话号码。4.2 设施、设备4.2.1 应配备完善的上下水道及通风设施,污水及废气排放应符合GB4287和GB8978的有关规定。4.2.2 应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安全消防标志应符合GB13495的有关要求。4.2.3 储存区应安装紫外线等专业消毒设施,功率达到1.5W/㎥。4.2.4 水洗工场应配备去渍台、水洗机、脱水机、烘干机、熨烫设备及洗衣台、刷等工具。4.2.5 干洗工场应配备去渍台、全封闭干洗机、熨烫设备及洗衣台、刷等工具。干洗机的废气排放应达到GB16204的有关规定。4.2.64.3 从业人员4.3.1 从业人员应信守职业道德,熟悉企业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具有高中以上(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4.3.2 从业人员应具有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4.3.3 接待人员着装清洁整齐,接待顾客应文明礼貌,热情周到。4.3.4 负责人应熟知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洗染业的规定,熟悉洗染业的业务知识,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5、经营管理5.1 洗染经营管理活动应符合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及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5.2 规章制度及洗衣、熨烫、织补、染色、皮草服务的操作规范、质量要求、劳动保护规定应健全。5.3 应明示各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和交衣物的期限。5.4 应使用印有本企业字号、地址、电话的取衣凭证,凭证应包括下列内容: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瑕疵状况、服务内容、收费价格、收取日期、保管期、及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及监督单位电话。5.5 对于需要精洗服务的高档衣物,经营者应提供上海市工商局监制的《上海市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再进行精洗服务。5.6 要有良好运输和保管条件,以防衣物丢失和损坏,由于洗染企业的原因造成衣物损伤、损坏、遗失等洗涤事故,应按照《上海洗染待业消费争议处理意见》实行赔偿。6、服务质量6.1 水洗6.1.1 衣物各部位洗干净,不变色、串色、搭色、无损伤、异味。6.1.2 去除衣物上的污渍应不损面料、褪色。6.1.3 布草洗后应洁白鲜艳,无色差、损伤、异味,外观整齐及无明显变形,酸碱度PH值应达到5.6—6.5。毛巾应洗干净,无污渍,手感柔软蓬松,吸水性好。6.2 干洗除了达到水洗质量外,还应做到:a)衣物不变色、褪色、起泡、变形。b)纽扣、夹里及衣物的其他附件、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6.3 皮草6.3.1 皮衣及制品应洗干净,不变形,皮质柔软,无损伤、异味。6.3.2 皮革衣物上光上色保养应去除污渍、配色准确,上浆喷刷均匀,各部位色泽一致,色牢度好,皮质无损伤,外观整洁。6.3.3 裘皮衣物清洗保养应洗净无异味,皮板无损伤,毛感松软,有弹性。6.4 熨烫6.4.1 衣物熨烫应平整、挺括、线条齐直、整洁美观。6.4.2 衣物熨烫应不变形、漏烫,无死褶、极光、烫伤。6.5 染色6.5.1 染后的衣物应色标准确,颜色应达到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要求。6.5.2 衣物染色应色泽均匀,色牢度好,无浮色、色渍、伤痕。6.6 织补6.6.1 织补后的部位应与原织物的材质、颜色、组织结构基本一致。6.6.2 织补部位应表面平整、牢固,线条清楚齐直,纹路饱满完整,织物外观良好。7、安全管理7.1 设施设备应具备安全的防护装置。7.2 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应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测试,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7.3 使用石油为干洗溶剂的洗衣店,应有严格的防易燃措施和规章制度。7.4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正规安全培训。7.5 洗染企业应有相应的防盗、防火措施,配备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